觀音都市計畫

 

63 :61-63

土地面積分配:住宅區 1.73 商業區 1.4 工業區 10.6 農業區 143.0

 

1.桃園客運公司申請保留車站用地通過

2.已將甘泉寺附近設為商業區和公園用地保留

3.有多條關於交通要道.住宅區.工業區制分配

4.燈塔附近為工業區(不得興建廠房)

5.有注明住宅區與工業區間隔

 

變更觀音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72 :63-72

土地面積分配:住宅區 21.49 商業區: 1.39 工業區 49.55

農業區 91. 74

 

1.變更運動場用地為住宅區

2.甘泉寺四周道路拓寬

3.將觀音國中附近農業用地改為工業區(不得興建廠房),中間將規劃道路

4.有注明:68年本區人口年平均成長率為2.0(以全鄉來看為負成長)

5.有提到中心市區為中壢(15公里)

 

變更觀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88 72-85

住宅區 21.52 商業區: 1.39 工業區 49.55 農業區 94.44

 

1.      將完成年延長至94(85)

2.      作細微調整及細分土地使用方式

3.      商業區為住商混合

4.      工業區並未完全使用

5.      從民58年至76年全鄉人口成長為 -84 增加率為 +2.0(千分之)

而本計畫區 人口成長為 +38 增加率為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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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環境認知的觀點探討「鄰避」設施的再利用 - 李永展*、陳柏廷"
 

摘要           

        在公共設施的項目中,除了圖書館、學校、公園等一般性的設施外,有一些設施的設置雖對社會全體的福祉有所助益,但卻對設施附近產生負面的影響,也往往引發民眾的抗爭,例如垃圾掩埋場、核能發電廠等,這些設施即為本文所要探討的「鄰避」(NIMBY, Not-In-My-Back-Yard)設施。
       
由於「鄰避」設施的設置有其必要性,但地方居民的反對與抗爭,也使得設施的設置有許多阻力,而欲消弭此種反對的聲浪,首先就必須了解民眾的心態與其對「鄰避」設施的認知。故本文從環境認知的觀點,提出將兩種「鄰避」設施(福德坑垃圾掩埋場及富德公墓)合併再利用的構想,並以問卷設計的手段建構不同的情境,分別進行居民的問卷調查,以探求在不同情境中受訪者態度的變化,同時輔以地方意見領袖及行政主管官員的訪談,最後根據問卷實證及訪談的結果提出「鄰避」設施合併再利用之建議。

 
關鍵字:環境認知觀點、鄰避設施、

 
收稿日期:民國838月。通過日期

*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副教授。
**
國立中興大學都市計劃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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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台灣土地研究學術會議聯合會論文格式

一、請使用Microsoft Word 97以上版本產生之.doc檔;文書檔案採A4直式橫書格式,版面邊界上(2.54cm)、下(2.54cm)、左(3cm)、右(2.8cm),字體以粗圓體、標楷體及英文Times New Roman三種字體排版。

二、稿件格式

(一)首頁(包含下列內容,不得超過一頁)(如範例第1頁)

 1. 標題與作者:行高20pt,標準字距

    「標題」採粗圓體16pt;「作者」採標楷體12pt,置中對齊;「服務單位職稱」與「謝誌」皆採標楷體10pt,並以附註方式表之。

 2. 中英文摘要:行高20pt,標準字距,每段第一行內縮2字元

    「中文摘要」採粗圓體14pt置中對齊,「中文摘要本文」採標楷體11pt,「關鍵詞」採標楷體11pt,以5個為限;「英文標題」採Times New Roman 14pt置中對齊,「英文摘要」採Times New Roman 14pt置中對齊,「英文摘要本文」採Times New Roman 11pt,「Keywords」採Times New Roman 11pt,以5個為限。

(二)正文:行高20PT,標準字距(如範例第2頁、第3頁)

 1. 標題

  標題均應編序號,大標題之序號為「一、二、」採粗圓體14pt;依次為「(一)、(二)、」採標楷體12pt;再依次為「12」採標楷體12pt,以三層為限。   

  2. 分項:內文之分項以(1)(2)表之,皆採標楷體12pt。項目之內容如太長,則每項另起一行。

 3. 簡稱:第一次出現時須用全稱,而以括號註明所欲用之簡稱,第二次以後出現,即可用簡稱。

  4. 方程式

(1)純量變數(Scalar)應用斜體;向量(Vector)應用大/小寫,黑、斜體;張量(Tensor),矩陣(Matrix),及相量(Phasor)應用大寫,黑、斜體。正文中提到時亦同。相量(Phasor)之表示亦可不用黑體而在符號之上加橫線。

(2)由(1)開始順序編號,靠右排列。如方程式超過兩行,則編號排於最後一行。

(3)每一方程式開頭均留相同之空格。

  5. 圖片(Figure)圖片配合正文加以編號如「圖一」,「圖二」,,標題或圖說置於圖之下方,居中排列。

  6. 表格(Table

(1)配合正文加以編號如「表一」,「表二」,並書明表之標題。若有進一步的解釋,則另作註記。表之標題應置於表之上方居中排列,表之註記應置於表之下。

(2)附註:附註的形式有四種,且須依後列之順序排列:a. 資料來源,b.一般性註釋,c. 表內特定部分的註釋,4.顯著水準(level of probability)。

a.       表如為引用現成資料,則須註明資料來源,「資料來源:」置於表下方。如果文末列有參考文獻,則資料來源之寫法為比照正文中引用參考文獻之方式。如果文末未列有參考文獻,則資料來源之寫法為比照參考文獻之撰寫方式。

b.      如以表為一整體所作之說明,及有關表號或標題之說明,則於表下方以「註:」表示。

c.       如為表內特定部分之註釋,則於相關處之右上角以123表示,並於表下方列出說明文字,其開頭左上角亦須分別列出123

d.      如果表內數據為顯著水準,則依其顯著水準,由低至高以*,**,***,…表示。

 7、附錄(Appendix

   1)「附錄」置於「參考文獻」之前。

2)附錄如有兩個以上時,應註明「附錄一」,「附錄二」,。最好有標題,如有,則標題另起一行,頂格排列。

 8. 腳註(Footnote)、註釋(Note

(1)基本上「註釋」與「參考文獻」之性質不同,前者係對正文做進一步或詳細之說明,後者係指引用之著作而言。

(2)正文中須使用註釋時,請於註釋處右上角以較正文小之123     表示,而於同頁下方以「腳註」說明, 並以三公分長橫線與正文隔開。

 9. 參考文獻

  1)一般規則

a.       參考文獻之引用,採「作者-年代系統(author-date system)」。必須正文中有引用者,方得於文末列出。正文中參考文獻的引用序位,以姓氏字母序(A--Z[英文]及姓氏筆畫[中文]為主,若姓氏相同文獻同時有兩篇以上,則年代早者在前。

b.      一文獻資料列一條,同一條中不能包含兩個以上之文獻資料。

c.       如作者在三人以上,而第一作者相同之文章在兩篇以上時,不論第二及以後作者姓名之筆畫或字母序,依發表年代之順序排列。

d.      如引用同一作者兩篇以上之文獻,依發表年代之先後排序,如係同一年,亦依其發表先後,於年代之後以a,b,c,…表示。

e.       如作者在三人以上,而第一作者相同且發表年代亦相同之文章在兩篇以上時,不論第二及以後作者姓名之筆畫或字母序,依其在正文出現之先後,於年代之後分別標以a, b, c,…

f.        相同作者之文獻若在兩條以上,第二條以後之作者勿用「-」、「ibid.」甚至「」代表。文獻如有兩位以上之作[]者時,所有作者均須列出,勿用「等」、「et al.」取代。

g.       論文已被接受刊登,或正在排印中,須於該文獻末註明「(已被接受)」、「(accepted)」、「(排印中)」、「(in press)」。

h.       未出版之資料,如意見調查、個人訪談等,不能列入參考文獻,若有必要在正文中提及,則以「註釋」之方式處理。

i.         撰稿中或投稿中之文章,不能列入參考文獻,如有必要在正文中提及,則以「註釋」之方式處理。

j.        如所引用之文獻係研討會論文之摘要,則於論文名稱之後以括號註明「(Abstract)」、 「(摘要)」。

k.      如所引用之文獻,其文章並非以英文撰寫,但附有英譯之論文名稱或書名者,應於英譯之論文名稱、書名之後,以括號註明該文所使用之語言。

l.         如所引用之文獻係擷取自網際網路主機,務請確定路徑正確,且資料存在;否則請勿引用。

2)中文稿文獻之寫法

a.    文獻或書目資料,中外文並存時,依中文、日文、西文順序排列。中文或日文文獻或書目應按作者或編者姓氏筆畫(如為機構亦同)排列,英文則依作者或編者字母次序排列。

b.    作、編者在兩位以上時,中間以頓號(、)隔開。

*中文文獻:

1.      期刊論文

許榮富、楊文金、洪振芳(1990),學習環的理論基礎及其內涵分析物理概念教學理念的新構思,物理會刊125):375-398

鄒文海(1963),從冥律看我國的公道觀念,東海學報51):109-125

2.      書籍

1)單冊書

黃俊傑(1981),歷史的探索,臺北,臺灣:東昇出版事業有限公司,47-56

2)套書

  阿欣(1987),西洋文學史(中冊),臺北,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12-118

  嚴耕望(1963),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編,卷中),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四十五,臺北,臺灣:中央研究院。

         3)論文集

 羅光(1987),儒家的生命哲學,見高明(編),中華文化與儒家思想論集98-107,臺北,臺灣:國立編譯館。

         4)翻譯書

 戴斯蒙  莫理斯(1989),人類行為,郭盈軒(譯),臺北,臺灣:桂冠圖書公司,80-85

3.  博(碩)士論文

張鍵一(1982),臺北市零售菜市場區位之研究以景美、木柵區為例,臺北,臺灣:國立中興大學都市計畫研究所碩士論文。

4.  研討會論文

郭重吉(1989),從認知的觀點探討科學教育的理論與實際,發表於認知與學習基礎研究第三次研討會,臺北,臺灣。

林衡道(1989),臺灣的民間傳說,發表於民間文學國際研討會,臺北,臺灣:漢學研究中心。

5.  技術報告

盧義發(1992),飲食脂肪與膽固醇對大白鼠血清與肝臟脂質之影響,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NSC-80-0409-B-030-02),臺北,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6.  徵引報紙文章:須列明作者姓名、出版時、篇名、報名、出版地、版(頁)次,如:

張其昀(1932),中國的領空,申報月刊(創刊號),上海,23-49

7.  徵引檔案文件:須列明作者名稱、時間、檔案名稱、收藏機構、類號、文件性質, 如:

  農工商部收漢冶萍鐵廠公司總函(光緒34218),農工商部檔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06-24-15,毛筆原件。

日文文獻:(同中文文獻之寫法)

 

    *英文稿文獻之寫法

1.      期刊論文

Galotti, K. M. and Komatsu, L. K.1989, Correlates of syllogistic reasoning in middle childhood and early adolescence, Journal of Youth and Adolescence, 18 (1): 85-96.

Johnson-Laird, P. N., Byrne, M. J., and Tabossi, P. (1989), Reasoning by model: The case of multiple quantification, Psychological Review, 96: 658-673.

2.      書籍

Kuhn , T. S. (1970), 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 2nd ed.,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Gentner, D., and Gentner, D. R.1983, Flowing waters or teeming crowdsMental models of electricity, In D. Gentner and A.L. Stevens (Eds.), Mental models (Vol.5), 865-903, Hillsdale, NJ: Lawrence Erlbaum.

3.      博(碩)士論文

Brush, S. (1993), A case study of learning chemistry in a college physical science course developed for prospective elementary teachers, Unpublished doctoral dissertation, Tallahassee, FL: Florida State University.

    4. 研討會論文

George, S. E. and Grace, J. R. (1980), Entertainment of particles from a pilot scale fluidized bed, Paper presented at the meeting of the Thir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Fluidization, Henniker, NH.

Edmondson, K. M. and Novak, J. D. (1992), Toward an authentic understanding of  subject matter, In S. HillsEd., Proceesdings of the Seco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 and Science Teaching, 253-263, Kingston, Ontario: Queen’s University.

5. 技術報告

 Tiller, F. M. and Leu, W. F. (1984), Solid-liquid separation for liquefied coal industries final report for RP-1411-1EPRI AP-3599, Palo Alto, CA: Electric Power Research Institute.

6. 專利

   Verschaur, E. (1978), Agglomerating coal slurry particles, U.S. Patent 4126426.

 


鄰避設施厭惡排比分析:多準則模糊評估

 

與灰相關分析之結合[1]

洪鴻智[2]

摘 要

  居民對於鄰避設施的態度,因資訊的不充分、風險認知的偏差,造成對這些設施態度的表達可能遭受扭曲或難以精確。因此,本文引入多準則模糊排比分析法,進行居民對不同鄰避設施的厭惡程度進行排比分析,並透過灰相關模型建立居民屬性與鄰避設施態度的灰關係。藉由此兩種方法結合的新方法論,探討居民對不同鄰避設施厭惡程度的差異,成果不但可助於瞭解居民對不同鄰避設施的態度,解決居民鄰避設施態度表達不精確與不確定性之問題,並可結合MFRAGRM方法應用於環境風險認知之分析。

關鑑詞:模糊數學,灰相關,鄰避設施,環境風險認知,多準則評估

 

An Attitude Ranking Analysis of NIMBY Facilities:

An Integrated Approach of Multicriteria Fuzzy Evaluation Model and Grey Relation Analysis

Hung-Chih Hung

ABSTRCT

  The attitudes of residents toward various NIMBY facilities are often distorted and vague because they are short of information and their risk perception is biased.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employ FRMA to rank the attitude toward various NIMBY facilities. Further, the paper establishes the grey relations betwee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esidents and their attitude toward NIMBY facilities using the grey relation model (GRM). The integration of FRMA and GRM models can solve the conventional uncertainty problem of ranking attitudes toward NIMBY facilities.

Keywords: Fuzzy mathematics, Grey relation, NIMBY facility, Environmental risk perception, Multicriteria evaluation.

一、    前 言

(一)緣起與目的

  1. 緣起

  許多設施的區位選擇與設置過程中,如:(1)垃圾掩埋場;(2)核電廠,常遭致地方民眾的反抗,而產生設置的困難。這些設施Popper1987)將之歸類為地方嫌惡性土地使用 (locally unwanted land uses;簡稱LULUs)或泛稱鄰避(not in my backyard;簡稱NIMBY)設施(Armour, 1991)。公眾對於鄰避設施的抗爭,主源於對這些設施可能產生的潛在環境風險或對管理過程的不確定性與無信心,擔心這些設施可能產生對居住安全、生活品質或對財產價值的負面衝擊 (Hamilton, 1993),因而產生的敵視行為。故在公共政策常將鄰避症候群(NIMBY symptom)視為一種社會困局(social dilemma)(Vlek and Keren, 1992)。

    =                   (1)

   ; a, b > 0, a + b = 1                      (2)

 表三 風險資訊社會信任度的影響分析

 

公共資訊

專業資訊

私有資訊

截距項

-3.429 (1.295) a

-2.619 (0.867)

-0.585 (0.757)

性別

0.308*** (0.245)

0.105 (0.164)

0.123 (0.143)

年齡

-0.010 (0.012)

0.007 (0.008)

-0.009*** (0.007)

教育程度

-0.070*** (0.049)

0.033 (0.413)

0.060* (0.029)

所得

0.004** (0.002)

0.002 (0.002)

-0.002*** (0.001)

居住時間

0.023 (0.017)

-0.002 (0.011)

0.0005 (0.001)

幼童數(12歲以下)

0.328** (0.174)

0.083 (0.117)

-0.044 (0.102)

情境思考特性

-0.385** (0.299)

0.297** (0.200)

0.084 (0.175)

盛名災害效應

0.244* (0.102)

-0.062 (0.068)

0.045 (0.060)

對於減災的投保意願

0.046 (0.147)

0.235* (0.098)

0.004 (0.086)

科技風險認知

0.668* (0.221)

0.289* (0.148)

0.014 (0.130)

F

2.563

1.609

0.939

R2

0.119

0.079

0.048

樣本數

200

註: a 括號中之值代表標準誤。

     * 代表在顯著水準0.05下呈顯著;** 代表在顯著水準0.1下呈顯著;*** 代表在顯著水準0.2下呈顯著。

 

 

參考文獻

葉俊榮(1992),我國公害糾紛事件的性質與結構分析,經社法制論叢967-97

洪鴻智、王靜儀(2000),環境災害消費與比較性風險評估之分析,發表於第一屆全國災害危機處理學術研討會,台南,台灣:長榮管理學院。

黃懿慧(1994),科技風險與環保抗爭-台灣民眾風險認知與個案研究,台北:五南書局。

徐世榮(2000),「如何規劃一個永續發展的社會?」,見陳奉瑤(編),林英彥教授退休論文集345-377,台北,台灣:宏大不動產鑑定公司。

Armour, A. M. (1991), The siting of locally unwanted land uses: Towards a cooperative approach, Progress in Planning, 35 (1): 1-74.

Brion, D. J. (1991), Essential industry and the NIMBY phenomenon, New York: Quorum.

Lin, C. Y. and Hung H. C. (1996), Conflict 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risk: A strategic planning approach, Paper presented at 1996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City Planning, Taichung, Taiwan.

Popper, F. J. (1987), The environmentalist and the LULU, In R. W. Lake (Ed.) Resolving location conflicts, 1-13, Rutgers, NJ: The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Jersey.



[1] 本文為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有限理性、環境災害消費與比較性風險評估(I)」(NSC 89-2621-Z-005A-001)之部分成果,並感謝國科會所提供的協助。*

[2]  作者現職為台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地政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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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對於鄰避設施選址地點之規定,只要求「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之」,其中所謂「邊緣適當地點」如何界定?是否會因此造成該地區負擔較多的負外部性,而產生「分配不公平」,造成「環境不義」?

「不要在我家後院」的鄰避情結易遭污名化

  隨著市民主義的興起,使得「鄰避」(NIMBY, Not-In-My-Back-Yard:不要在我家後院)設施的選址越來越困難耗時,而目前國內相關法令對鄰避設施的設置,也僅原則性的規定應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如此作法雖著眼於都市發展與環境品質的考量,但從環境正義的觀點,結果往往是都市外緣區域因長期被視為鄰避設施設置的最佳區位,而負擔與其他非邊緣地區不對等的外部性成本,此外部性往往對所在鄰里的社會經濟結構產生衝擊並與市場經濟交互作用讓其成為「宿命的社區」而日漸凋零。

  鄰避設施涉及複雜的社會、政治、經濟與心理等不同面向的爭議,然而在這些爭議的過程中,「不要在我家後院」的自利態度與鄰避情結,往往被污名化為要求回饋金的單一索償目的。此種將「鄰避情結」污名化,在人性脆弱的縫隙中運用利誘的手段,弱化甚至弭平社會衝突,是政府或資本家在興設鄰避設施的爭議過程常見的處理模式。而其能夠順利的取得詮釋權與正當性,基本上是以鄰避設施為社會公共福利的假設為前提。在此前提之下,鄰避社區居民與非鄰避社區居民之間形成了一道無法跨越的鴻溝,鄰避社區居民的抗爭行動被視為不識大體甚至是自私自利,而非鄰避社區的居民則找到了一個自我說服的理由與合理性。

鄰避設施存在的必要性並非不容挑戰

  然而此一鄰避設施為提供社會所需的當然假設,其實並非是不容挑戰的,因為鄰避設施所代表的是針對某個問題的特定解決方式,但卻非唯一、合理且必要的方式。諸如焚化爐、垃圾掩埋場、核電廠、核廢料場等鄰避設施,實均有其非必要性與可替代性,或者有較為有效且合理的方式,縮小規模並降低衝擊。以歷時最久、爭議最大的核四興建為例,核能發電並非是不可替代的發電方式,如傳統的水力、風力發電,乃至於新興的太陽能、汽電共生,均是提供公共用電需求的途徑,甚且台灣缺電危機的形成,某種程度更是因為電力經營管理之無效率以及節能省電觀念與相關政策之匱乏所致,因此藉由提高發輸配電的效能以及推動節能省電措施,勢必是比一味擴張發電較好的面對方式。換言之,不必然有人必須成為鄰避設施的犧牲者,才能滿足公共福利的需求,而鄰避設施所代表的亦不必然是「內在的」社會需求;甚且鄰避設施所創造的社會衝突,乃是政府或資本家將其所製造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問題,轉化為鄰避社區居民與其他社會大眾的矛盾,而非必然的「犧牲小我方能完成大我」的社會發展過程。

鄰避設施選址往往呈現出環境的不正義

  進一步言之,鄰避設施所衍生的不僅是所謂「小我」與「大我」之取捨,公眾壓力下的被迫犧牲,更是鄰避設施的風險不公平地分配於少數民族或低收入的弱勢地區,所凸顯的環境不正義問題。很明顯地,諸多鄰避設施的選址,隱含著政經社會權力的分配邏輯,核電廠以及核廢料處置廠若正如台電所宣稱的安全,那麼就不會分佈在均是政經地位均處於弱勢的沿海漁村地區以及原住民部落,正因為這些弱勢社區的居民沒有足夠的政經影響力,於是成為環境不正義下的承受者,政府及資本家能夠輕易地以回饋金解決並污名化鄰避社區居民,也正是環境不正義放大的結果。

  鄰避情結有其經濟基礎,政府決策者常以成本效益分析處理鄰避設施之環境風險及利益分擔課題,惟較社區或個人更考慮「公共利益」層次。然而利用當地居民犧牲自我利益的意願造就大眾福利,因而使某群體須承擔社會不公平的風險時,不僅令人質疑「公共利益」的正當性,而且有違「最不利成員獲得最大利益」之「差異原則」或「小中取大原則」之正義理念。在鄰避設施選址程序實務上,補償需求乃典型的政治運作產物,在政治控制與政府管理下,唯有強有力者才能得到財產權,弱勢族群經常成為特殊利益團體競爭下的犧牲品。

「公平正義」、「自願性」、與「衝突管理」需納入選址考量

  因此,為避免鄰避設施假公共利益之名,造成環境不義之實,如何讓社區居民的信念與價值達到平等互動,使鄰避設施的機能順利運作又不使某些區位淪為設施種族主義的疑慮,為設置決策過程的一項重點。鄰避設施選址決策的成功關鍵在於鄰避設施之設計與衝擊管理、選址區位特徵、以及社區居民之信念與價值等環節因素整合的選址架構。在此架構下,以環境正義之定義予以規範,即是為消弭環境政策於程序上、地理上、以及社會上的不公平,其包括了一個公平救助過程的保證以及和政府與企業之決策者一同參與有意義的社區活動。

  亦即,必須將「公平正義」、「自願性」、與「衝突管理」等原則納入環境正義的鄰避設施選址概念模式中:「公平正義原則」須明確界定「需求正當性」與「影響群體」,需求界定可以提高設施規劃者瞭解社會的風險認知,並透過廣泛的公開討論、教育、與宣導,增加居民對鄰避設施的熟悉度,而使設置決策更容易被瞭解,同時也可避免「規劃者」目標與「生活主體居民」需要不一致的情況;影響群體界定可更清晰地從地理、社會、與程序的公平性檢視是否符合環境正義。

  「自願性原則」主要是以合作的方法促成鄰避設施的設置,「合作」意味設施規劃者與社區之間有直接的接觸,亦即以透過社區教育、社區諮詢委員會、或提供社區誘因等以社區為基礎的策略,讓社區知道他們有權力影響鄰避設施的設置決定而且也應該參與決策過程。

  「衝突管理」可分為衝突預防、控制與緩和三個部分,預防以前述之公平正義與自願性原則為基礎,而控制與緩和則除了設施本身的設計與風險防治外,協商內容中的衝突管理也必須予以實行。衝突管理常採用的政策工具,包括污染監控或風險減輕、經濟誘因、及民眾參與。污染監控或風險減輕方案係從風險資訊取得及社會心裡因素考量的工程方法,工具則可分為安全保證與環保標準、環境監測、及環保協定三種。經濟誘因則是由經濟因素加以考量,如金錢給付、保證財產價格、租稅減免、或回饋設施等補償與誘因提供社區因設施衝突損失的代價。此外,民眾參與亦是在公共決策程序中達成環境正義的重要成分,民眾參與主要有資訊的提供、民意調查、召開公聽會、以及協商等方式以提高自願性。

  長期以來,少數族群或開發中國家遭受「環境殖民」的迫害,越發突顯出環境不正義之實質存在。這並非歷史的偶成,乃肇因於漠視環境正義之結構性必然結果。前瞻未來,環境正義勢應成為鄰避設施設置選址之重要議題,我們期待在環境正義的原則之下,經由文化規範與價值、法則、規則、行為、政策、以及決斷力來支持社區的永續,使居民可以放心的在一個安全、滋養、及有生產力的環境下進行平等互動,俾使鄰避設施設置選址之衝突降至最低。(本文作者:李永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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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海爭地 不可不慎----由海埔新生地 看台灣的國土規劃
出處:文/林意楨(淡江大學水資源及環境工程系教授及環保聯盟學技術委員)
都會區快速擴大
邊際土地遭炒作
  近年來,由於經濟的快速成長,人們為了工作,不斷地向都會區集中,使得都會區不斷的擴大,而這種都市人口密度高居不下的情形,給了財團炒作土地的空間,房價、地價因而不斷的狂飆。另一方面隨著都會區的快速擴大,許多邊際土地(如山坡地、海岸地區等)均相繼淪為土地炒作的題材,台灣的生態環境因而面臨了空前的浩劫。因著不斷的土地開發,環境生態喪失了自我調適的能力,昔日號稱福爾摩沙的台灣,也因此面臨一遇雨即成洪,稍不下雨便成旱的慘境。
  真的是屋漏偏逢連夜雨,財團眼見不少原本位於市郊的工業區,隨著都會區的擴充,漸漸地被納入都會區內,在高地價高獲利的誘惑下,近年來已有不少財團不斷地藉著各種理由,企圖將都會區內的工業用地變更地目,以達到土地炒作的目的;但已經或可能可以變更地目的這些工廠要如何處理呢?聰明的財團立刻想到地價低廉政府又有獎勵措施的海埔新生地。台灣四面環海,本島海岸線約有1140公里,若包含離島部分,則海岸線總長約1500公里,有這麼好的自然條件,在人定勝天、科技掛帥的政策引導下,許多海埔新生地的開發案在民國八十年前後,就如雨後春筍般地被提出。
  根據台灣省水利局19911992年的資料,規劃開發的海埔新生地面積有31463公頃,已開發完成的有13180公頃,正在進行開發的有6170公頃。若再加上工業局預計開發的雲林離島工業區15680公頃及嘉義縣政府規劃的外傘頂洲附近東石綜合工業區12854公頃(環保署綜計處資料),如此光是台灣西海岸海埔地的總面積將近六萬公頃,而經建會8210月所公佈內地的計畫工業區面積僅只40505公頃。由此可見目前我國即將開發的海埔新生地規模確實是十分浩大。到底這樣的開發行為是否安全?是否合乎經濟?對於這些疑問,我們就以荷蘭及日本的實例,先從工程的角度來作分析。
荷蘭政策有修正
日本開發新技術
  荷蘭由於地勢低窪,全國有近三分之二的土地低於高潮位,數百年來興築了1800英哩的海堤,也同時增加了不少的海埔新生地。也因為數百年的累積經驗,在圍築海埔新生地時是循序漸進絲毫馬虎不得的。由於海中土地鹽分高,通常新生地先作漁塭,再鹽田、農田,爾後才做稍高程度的土地利用。一方面由土地之使用程度,進行減少土地鹽分的工作;另一方面則讓土地自然沉陷,同時並觀察附近環境對於新生地形成的各種變化,隨時作適宜之變應措施。因此,在荷蘭海埔地的發展,大都是小規模地逐年增加,而且開發時程動輒十幾年。
  聞名於世的荷蘭大沙洲計畫(Delta Plan)完工作1986年,該計畫肇因於195321的海水倒灌災難事件,荷蘭政府為了永遠解決問題,擬定此大沙洲計畫,於1958年通過審查後,開始蒐集現地自然資料,並著手研擬各種設計,在1970年代曾受到環保人士的抗爭,計畫也因而考量了不少生態方面的修正。大沙洲計畫於1978年動工,如期於1986年完工,該計畫以6512層樓高的防洪閘門,將屋斯特歇爾德(Oosterschelde)河口封起來,它使得荷蘭海岸線縮短了435英哩。為了讓閘門能永遠堅固地聳立於海砂上,荷蘭的工程師發明了可防止海砂被掏出的濾網墊蓆(filter mat),但是在完工後十多年來的現場資料顯示,該計畫已經對環境生態造成不小的影響,荷蘭政府目前也已經大幅度修改了過去與海爭地工程掛帥的模式,並開始試著恢復一些溼地。
  至於地理條件與我國近似的日本,因為關西地區機場的急需擴建,為了避免噪音與其他的環保問題,日本運輸省航空局於1968年開始研究,並同時進行基本資料調查,在1974年由航空審議委員會選定泉州外海場址,1977年通過環評,日本內閣於1984年通過本案,關西國際空港株式會社成立,1986年運輸省發給施工許可,1987年開工至1991年造地完工,1994年機場開始營運,歷時十六年。此第一期工程的面積僅511公頃,造地土方共17830萬立方公尺,約為埃及金字塔的70倍,主要來自大阪府阪南市箱作山丘(25.5%)、和歌山縣加太地區(36.1%)、兵庫縣淡路島(33.3%),及其他地區由民間購土約佔5.1%,該工程讓工程界學到人工島開發所面臨之各種困難及解決方法,且對資料調查、測量定位、材料採運、機具設備及航行管理系統都有新的技術發展。
  反觀我國在經歷了二十多年前所開發的彰濱工業區因故停擺的經驗後,對六輕的例子,由利澤、觀音到麥寮的最終定案,僅歷時五、六年左右。在麥寮六輕環評時(民國80年),大多數的評審委員對主辦單位所蒐集的基本資料,有頗多的意見,不是錯誤就是資料太過老舊。至於用水問題、地層下陷等問題,至今仍然懸而未決,施工期間亦曾有報導謂施工單位要求政府代為解決地層下陷的問題。填土的土方來源有不少是以抽取海沙方式取得,去年賀伯颱風來襲時,就發生了六輕抽取海砂的工程,是否是造成濁水溪口漁塭潰決的原因之抗議糾紛事件,紛爭至今仍尚未解決。
  我們由日本關西海上機場興建的案例中,見到雖然有高達1億多立方公尺的填方,日本仍不會為了方便,而採取抽海砂來填新生地的方式施工,原因就是為了避免海洋生態的改變。由最基本的質量守恆原理,由海中所抽的沙量,自然界一定會經由各種途徑取得補充,以維持自然界間的平衡。縱使所抽的地方是多深,仍舊會藉著大洪水發生時,由陸地沖刷下的砂石量來補充。另外由海中抽砂,也會造成海水渾濁,嚴重影響附近的生態。而更令許多專家納悶的,麥寮六輕竟然藉著疏浚濁水溪口的名義,且也居然取得水利局的許可後,就在極端敏感的河口處抽砂造地。六輕的海埔地有550公頃,較日本關西機場的511公頃還多了一些,處理的方式卻有如此大的差異,難不成又是所謂的國情不同?
  由荷、日的例子可看出海埔新生地的開發,絕不是像暴發戶似的,毫無忌憚的大量開發;由於是與自然爭地,故一定得蒐集足夠的基本資料,並依此作影響較輕微的方式來規劃,也因此從研擬、規劃到完工,動輒數十年都不算短。但我國自從六年國建時代開始,一下子即規劃了五萬多公頃,由台中以南幾乎是一個接一個地規劃,如此大規模大手筆的工程,大概又可得另類的台灣第一封號呢!而且在作環境影響評估時,卻是一個一個的審查,從未曾考慮兩個以上海埔地開發時的共同影響。據台大海洋研究所范光龍教授的研究報告指出,由於潮汐及海流的關係,台灣西海岸污染排放的影響範圍,約在排放點的南北兩向各三到五公里,也就是說影響的海岸長度將近十公里,若是在這其間有兩個以上的海埔地,兩者的影響自然會有加乘作用,是必需要同時考慮的。海埔新生地是將原本是感潮區的沙灘地,以圍堤造地方式填成設計的高程,通常約是平均海平面以上四公尺。這個新生地因此會在該區的海域形成突堤作用,而這將會影響該區海岸線的變化,可能會造成附近地區的海岸侵蝕。
貿然開發海埔地
海堤潰決將難免
  近年來隨著環保的共識,水土保持的工作持續地進行,再加上水庫的興建,各河川的輸沙量已經明顯的減少,依質量守恆定律,由於河川沙量供給海岸減少之故,已有不少的海岸呈現侵蝕的現象。由台中港港研所多年的調查結果,已經證實嘉南地區的外傘頂洲沙洲範圍業已急速的縮小就是證明。外傘頂洲是嘉南海岸區的重要屏障,該沙洲範圍的減少及嘉南地區地層下陷,一直被認為可能是彌陀海岸嚴重侵蝕的原因。在尚未有大量海埔地開發之前,已經有海岸侵蝕及地層下陷的情形下,就貿然地大規模開發海埔地,將會使未來海埔地海堤面臨潰決的危機,而海堤潰決所產生的損失,不管是廠方或是政府的,都將是大量社會成本的支出,更何況附近海岸線的變化及海域生態的改變情況仍都不甚樂觀,因此海埔地開發的規劃與評估是一定要十分慎重的。
  規劃濱海工業區的目的,本來是希望能利用較合適發展地區來發展工業,以減輕環保問題及土地成本,但是因為並無適當的土地政策,致使規劃中的工業區及其鄰近土地的價格,都因工業區的計畫而暴漲,使得原本的政策目標難以達成,並且造成了更多不公平乃至不正義的財富重分配,六輕、七輕濱南工業區均有類似的情況發生。大型工業區的規劃也有賴附近都會區的人力、社會力等的支援,且相關之交通措施亦屬必須,但是幾乎所有正在規劃的濱海工業區,並無完善的整體規劃。由目前的交通規劃看來,大部分的建設僅配合現有大中型都市及高速鐵路沿線的少數中型新都市,既未思考西部地區的整體適當面貌,也未考慮與所規劃的濱海工業區配合,濱海工業區鄰近也沒有新興都市的全盤性計畫,台中港興建後,因為鄰近沒有中小型的都市作後援,使得初期營運一直沒有起色的經驗,決策單位幾乎完全地將它忽視。
最迫切的危機是
濕地破壞難挽回
  除了上述考慮的因素以外,海埔新生地開發所面臨最重要的議題是環境生態。濱海工業區大多規劃在感潮帶,亦即俗稱的濕地,濕地位處海水與淡水交換的所在,是最生氣蓬勃孕育大量物種的地方,如紅樹林及許許多多的無脊椎動物,更有許多覓食的魚類、水鳥、候鳥也因覓食的緣故,成了溼地食物鏈的一環。因為這些生物的存在,牠們如海綿般地吸納了不少人們在其上游所排放的廢物,減輕了環境的負荷。台灣的地理位置橫跨了熱帶與亞熱帶氣候,正是北方高緯度繁殖的鳥類,在秋冬季移棲時最理想的渡冬區;而且台灣又面臨太平洋,更是南北遷移之過境鳥的最佳休息站。彰濱工業區及台中港區交界的大肚溪口,七輕濱南工業區附近的曾文溪口,新竹香山工業區附近的客雅溪口,均是名列台灣十大重要的溼地。人鳥之爭孰重孰輕,更是顯現決策當局有無宏觀氣度的試金石。已經破壞的溼地生態是難以挽回,而被破壞的自然沙灘生態,又怎可能以人工的海堤來恢復呢?而人工海堤是否真能保護背後工業區的安全呢?
  目前計畫中的濱海工業區,除了侵入或緊鄰自然溼地保育區外,所規劃的使用目的亦有不少的衝突,如彰濱工業區內有彰濱遊樂區、鰲鼓工業區緊鄰東石遊憩企劃,另外又因規模浩大、規劃倉促、開發單位眾多、海岸地區法規的不足與主管單位旳混亂以及主管權責的不清,再加上缺乏整體全面的構想與相關配合的交通及新都市之建設,這些都將是海埔新生地開發計畫的潛在或立即的危機,究其主要且基本的原因即是我國缺少一個完善的國土規劃。缺少了領導的綱領計畫,致使任何土地開發案均不免會淪為財團炒作土地的機會。
  本文以中興大學黃書禮教授在1992年台灣教授學會舉辦的國土規劃學術研討會發表之論文中的一段話作為結語,他指出由於過去環境經濟學家依古典經濟學的觀點,以願附成本方式來衡量環境的影響因子的方法已受到質疑的情形下,新近發展的生態經濟學所提倡以生物物理為基礎的能量價值論,已是目前作為衡量自然環境價值之觀念工具。基此觀點,在進行國土規劃時,為配合資源保育以及謀求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平衡,自然環境之評價工作乃為一基本且不可或缺的課題。因此,從事海埔新生地開發時,已不再是技術可行性或成本效益分析之評估,而是應該由生態經濟學的角度,來探討沿海地區生態系統之真正價值為何,再納入整體開發計畫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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